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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政府政令] 【內政大臣令】制定人民團體與政黨組織臨時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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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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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0-2 07:25: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茲制定《人民團體與政黨組織臨時管理辦法》,以待相關法例制定前之空窗期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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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10-2 07:27:18 | 顯示全部樓層
人民團體與政黨組織臨時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乃在管理人民團體或政黨組織相關法例成立前之臨時管理辦法。

第二條 人民團體或政黨組織之成立,須提出申請書,由國王陛下政府批准。

第三條 人民團體或政黨組織之非選舉宣傳或選舉宣傳,受相關主管機構及相關治安規例所規管。

第四條 人民團體或政黨組織得以月租形式,向國王陛下政府租用總部,總部之空間乃政府財產,人民團體或政黨組織須隨時交回。

第五條 當人民團體或政黨組織干犯下列情況或事故,政府有權收回其注冊牌照:
 甲 其有改變本國政體之取向、違憲或經司法機關宣告非法;
 乙 領袖干犯本國刑事罪行而不作內部改選;
 丙 侵害人身安全或誘使他人幹犯本國或現實主權國家刑事法律;
 丁 經內閣總理大臣與樞密院議長共同認定該組織危害本國之國家安全;
   戊 自願解散。

第六條 除自願解散外,一切屬於該政黨組織之財產立即歸國王陛下政府所有並處置之。

第七條 待相關法規通過時,國王陛下政府得宣告在本辦法中注冊成立之人民團體與政黨,須依新法令重新提出申請注冊或過渡至新法之注冊。

第八條 本辦法於相關法規通過後,由國王陛下政府宣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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