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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公告] 【國會公告】臨時議會0002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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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2023年12月26日召開第五次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1. 通過《獅子山微國家協會憲章》

2. 通過《王國本土通用臨時管理規則》修正案

3. 通過《國家象徵條例》草案

4. 通過 章祈紹議員提出,經國會議長增補的決議案

5. 通過 由國會議長提出的決議案


基於《國家象徵條例》草案通過,依照臨時國會所通過的《域多利聯合王國國徽與國旗的規範臨時決議案》的規定,該臨時決議案正式失去效力。

議長閣下於2024年1月12日宣佈結束會議



202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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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山微國家協會憲章》

《獅子山微國家協會憲章》
第一章 原則
為求實現《獅子山微國家協會宣言》所述各宗旨,協會及其成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協會之創立,基於《獅子山微國家協會宣言》所列明之主權平等原則。
二、各成員國應履行本憲章及《獅子山微國家協會宣言》列明所其應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成員國之權益。
三、各成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爭端,避免危及安全、和平及正義。
四、各成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脅,或其他與安全、和平及正義原則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成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成員國對於協會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
六、協會在維持安全及和平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協會成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被認為授權協會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並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第二章 成員國與觀察員國
一、凡參加獅子山微國家協會籌備委員會之國家,簽訂本憲章,且依第八章第一條而予以批准者,均為獅子山微國家協會之創始成員國。
二、經以下程序核准者,為獅子山微國家協會之成員國:
  甲、凡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所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域內、或人口具有香港血統為主的微國家,得自行向幹事會申請,並由幹事會於下次全體大會提請表決,經全體成員國表決同意通過後,即為協會的觀察員國;於其加入九十日後,得經任一成員國推薦,申請升格為成員國,並於全體大會經全體成員國表決同意核准為成員國。
  乙、任一成員國得向幹事會推薦任一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所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域內、或人口具有香港血統為主的微國家加入協會;幹事會於接收推薦書後得派遣若干成員國代表團對被推薦國進行調查,並提交一報告予全體大會,調查時間不得少於十四日,並由幹事會於下次全體大會提請表決,經全體成員國表決同意通過後,即為協會的觀察員國;於其加入九十日後,得經任一成員國推薦,申請升格為成員國,並於全體大會經全體成員國表決同意核准為成員國。
三、協會成員國及觀察員國,經幹事會對其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者,全體大會得經總幹事之命令建議,或任一成員國代表團總代表動議,全體大會三分之二成員國表決同意,得停止其會員權利及特權之行使。其權利及特權之行使,得由全體大會三分之二成員國表決同意後提請幹事會恢復之。
四、協會成員國及觀察員國,屢次違犯本憲章所載之原則者,全體大會得經總幹事之命令建議,或任一成員國代表團總代表動議,全體大會三分之二成員國表決同意,得褫奪其會員權利及特權之行使。

第三章 機關
一、協會設主要機關如下:
全體大會、幹事會。
二、幹事會得提請全體大會依本憲章設立認為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四章 全體大會
一、獅子山微國家協會全體大會由協會全體成員國及觀察員國組成。
二、各成員國駐全體大會代表團應常設三人,特殊時期得增設一人;代表團應選出總代表一人,以代表其於協會之一切權益。
三、全體大會得討論本憲章範圍內之任何問題或事項,或關於本憲章所規定任何機關之職權;得向成員國或幹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該問題或事項之建議。
四、全體大會得考慮關於維持區域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原則及其任何問題;並得向會員國或幹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於該項原則之建議。
五、全體大會應發動研究,並作成建議以促進成員國之社會、文化、教育等部門之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基本自由及民主之實現。
六、全體大會應收受並審查幹事會所送達之報告及其他機關所送達之報告。
七、參與全體大會之每一會員國,有一投票權。對於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建議之決議,應以出席及投票之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
  甲、關於其他問題之決議方法,由該次會議主持人於發佈議程時一併公佈之。
八、全體大會每月應舉行常務會議,並於必要時,舉行特別會議。特別會議應由幹事會或過半數成員國之請求召集之。
  甲、憲章及宣言修訂會議應由任一成員國總代表向幹事會提出動議,幹事會經全體四分之一成員國附議後召開全體大會憲章及宣言修訂會議。
  乙、除幹事會提請全體大會召開之全體大會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會議,憲章及宣言修訂會議應優先於其他正在舉行的會議。
  丙、以上所提及之會議,應由全體成員參與之。
九、全體大會應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其應選舉每次主席全體大會之主席國家。
十、全體大會得設立其認為於行使職務所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五章 幹事會
一、獅子山微國家協會幹事會由總幹事及副幹事領導,保證協會行動迅速並有效。
  甲、總幹事由成員國代表提名並選舉之人選擔任,其任期為六個月,得以連任兩次
  乙、副幹事由總幹事提名兩人、大會通過之人選擔任,任期及連任限制與總幹事相同。
二、幹事會應將常年報告,並於必要時將特別報告,提送全體大會審查。

第六章 其他條款
一、本憲章發生效力後,協會任何成員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及國際協定應於十四日內在幹事會登記。
二、協會之一切活動舉行前應完整審視其合法性,並保證不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以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為根本。

第七章 憲章之修正
一、本憲章之修正案經全體大會憲章及宣言修訂會議全體成員國代表同意,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對於協會所有成員國發生效力。

第八章   批准及簽字
一、本憲章應由簽字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之。
二、批准書應交存域多利聯合王國國王陛下政府。該國政府應於每一批准書交存時通知各簽字國。
三、當域多利聯合王國國王陛下政府具有大清和聯合帝國、華夏眾聯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與域多利聯合王國以及其他簽字國之過半數將批准書交存時,本憲章即發生效力。域多利聯合王國政府應擬就此項交存批准之議定書並將副本分送所有簽字國。
四、本憲章簽字國於憲章發生效力後批准者,應自其各將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為獅子山微國家協會之創始成員國。
五、本憲章應留存域多利聯合王國國王陛下政府之檔庫。國王陛下政府應將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簽字國政府。
六、為此獅子山微國家協會各成員國政府之代表謹簽字於本憲章,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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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本土通用臨時管理規則》修正案

原條文:
第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則自頒佈日施行,並最遲於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失效。

修訂為:
第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則自頒佈日施行,並於國會通過廢除後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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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祈紹議員提出,經國會議長增補的決議案:

「本會授權外交大臣於臨時動議通過當天起計一個月內,自行與獅子山微國家協會商議並修訂憲章第二章第二條、第五章、第六章第二條,並須於期限內或期限後首次國會會議向本會報告修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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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長提出的決議案

「臨時議會之任期,直至域多利聯合王國國王陛下解散臨時議會為止,不適用於《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會條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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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象徵條例》

【條目】

第一部 總則
第二部 附例
第三部 附件


【條例內容】
第一部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為域多利聯合王國國家象徵(國徽、國旗及國歌)之條例。
第二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徽規格為:
 甲 中央為交叉雙劍及一銀邊盾徽,上方為王冠;
  一 盾徽十字劃分並為藍白相鄰,左上為象徵皇室之徽章,右上為象徵公義與和平的四爪,左下為象徵王國之紋章,右下為象徵王國興盛之雄鷹。
 乙 左右各有一隻黃色獅子拱衛盾徽;
 丙 盾徽下方紅色綬帶以白色書寫「VICTORIA UNITED KINGDOM」。

第三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旗規格為:
 甲 高度與闊度黃金比例為1000:1618;
 乙 正中央十字均分為四等分長方形,藍紅相鄰;
 丙 並有一純白菱形橫亙於國旗正中央,其高度與闊度黃金比例為618:1000;菱形正中央為王國國徽,其與菱形尺寸對比亦為黃金比例。

第四條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歌為《前進!域多利!》(《Advance Victoria!》),作曲者為律伯倫,填詞者為域多利聯合王國臨時國會。
 甲 國歌旋律及歌詞以本條例通過之版本,或此後由國會通過之任何更新版本為準。

第五條 國徽及國旗之準確規格,以本條例及樞密院指定為準。

第六條 任何國內或國外、官方或非官方之機構、組織,若使用錯誤之國徽及國旗,由王國政府或樞密院糾正或取締。

第七條 任何民間機構或人士,不得在未經樞密院或王國政府准許下,以官方之名義利用國家象徵發出公文或命令。


第二部 附例

第八條 本法於公佈日起執行。


第三部 附件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徽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旗
域多利聯合王國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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